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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库房消防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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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库房消防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9-08-16 作者:潍坊货架 点击:

潍坊库房消防的相关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义务消防组织,应定期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要严格执行夜间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做好防火工作。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房、库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库房内不准用电炉等取暖设备。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定。  


    潍坊货架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库区以及周围50----1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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